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认定,需结合合同目的、核心义务、标的物性质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。二者虽均涉及“交付”与“支付价款”,但法律关系本质不同:承揽合同以“完成工作成果”为核心,买卖合同以“转移标的物所有权”为核心。以下从法律依据、核心区别、实务认定要点展开分析:
一、法律依据与基础定义
(一)承揽合同

定义: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(《民法典》第770条)。
典型类型:加工合同(如定制家具)、定作合同(如定制服装)、修理合同(如汽车维修)、复制合同(如复制图纸)、测试/检验合同(如产品质检)等。
核心特征:
- 以“完成特定工作”为目的,成果需符合定作人个性化要求;
- 承揽人需投入劳务、技术或设备,具有“人身属性”(如需特定技能);
- 工作成果可能为种类物(如批量定制零件)或特定物(如唯一设计的工艺品)。
(二)买卖合同
定义: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(《民法典》第595条)。
典型类型:普通商品买卖(如购买钢材)、原材料买卖(如采购布料)、产权转移(如房屋买卖)等。
核心特征:
- 以“转移标的物所有权”为目的,标的物可为种类物(如大米)或特定物(如某幅名画);
- 出卖人仅需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,无需投入额外劳务(除非约定附加服务);
- 买受人关注标的物本身属性(如质量、规格),而非“完成过程”。
二、核心区别:九大关键要素对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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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比维度 |
承揽合同 |
买卖合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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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目的 |
定作人需“特定工作成果”(如定制符合要求的设备)。 |
买受人需“取得标的物所有权”(如购买现成设备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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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义务 |
承揽人: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(需投入劳务/技术); |
出卖人: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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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的物性质 |
成果可能为“特定物”(如唯一设计的产品)或“种类物”(如批量定制零件),但需符合定作人要求。 |
标的物可为“种类物”(如钢材)或“特定物”(如某批次货物),但无需额外定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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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转移时间 |
工作成果交付前,风险由承揽人承担(如成果损坏需重作); |
标的物交付前,风险由出卖人承担(如货物运输中损毁灭失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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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作人权利 |
有权监督检查承揽人工作(如要求修改设计),对成果不符合要求可拒收并要求重作。 |
仅有权验收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,无权干预出卖人生产过程(除非约定附加服务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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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归属 |
若成果涉及知识产权(如设计图纸),默认归承揽人所有(可约定转移给定作人)。 |
标的物知识产权一般不随所有权转移(如购买书籍不获得著作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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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权限制 |
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(需赔偿承揽人损失),但承揽人不得随意解除。 |
买受人或出卖人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方可解除(如根本违约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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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款性质 |
报酬(包含劳务/技术服务对价)。 |
价款(仅包含标的物对价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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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争议 |
成果质量不达标、定作人拒付报酬、成果所有权归属。 |
标的物质量不符、迟延交付、所有权转移时间。 |
三、实务中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要点


司法实践中,法院一般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:
(一)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
合同中对“工作内容”“交付标准”“双方义务”的描述是核心依据:
- 若约定“按定作人要求设计并制作特定设备,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报酬”,倾向于承揽合同;
- 若约定“出卖人交付符合规格的现成设备,买受人支付货款”,倾向于买卖合同。
(二)标的物是否“定制化”
- 承揽合同:标的物需体现定作人的个性化需求(如尺寸、功能、设计独特),承揽人需根据要求调整工作内容;
- 买卖合同:标的物多为标准化产品(如市场流通的钢材),无需定制,出卖人仅需按约定规格交付。
(三)双方义务的重点
- 承揽合同:承揽人需证明已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(如设计图纸、生产记录),定作人需证明成果不符合要求;
- 买卖合同:出卖人需证明标的物符合约定质量(如质检报告),买受人需证明标的物存在瑕疵。
(四)风险转移的约定
- 若合同约定“成果交付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”,更符合承揽合同特征;
- 若约定“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”,更符合买卖合同特征。
(五)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
- 加工定制行业(如服装、模具)一般按承揽合同处理;
- 大宗商品交易(如钢材、化工原料)一般按买卖合同处理。
四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
案例1:定制设备纠纷认定为承揽合同
- 案情:A公司委托B厂按其技术参数生产一台专用设备,约定“设备需满足A公司生产线需求,验收合格后支付80%价款”。设备交付后A公司认为性能不达标,起诉要求重作。
- 裁判:合同约定“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”,符合承揽合同特征,支持A公司要求重作的诉求(参考(2021)苏01民终XX号)。
案例2:购买现成钢材认定为买卖合同
- 案情:C公司向D钢厂购买100吨螺纹钢,合同约定“按国标GB/T 1499.2-2018交货”。D钢厂交付的钢材经检测符合标准,但C公司以“未满足生产线特殊要求”为由拒付货款。
- 裁判:合同未约定定制要求,仅为标准化产品买卖,认定为买卖合同,C公司需支付货款(参考(2022)浙02民终XX号)。
五、结论
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认定,核心在于合同目的与核心义务:
- 承揽合同:以“完成特定工作成果”为目的,承揽人需投入劳务/技术,定作人关注成果是否符合个性化要求;
- 买卖合同:以“转移标的物所有权”为目的,出卖人仅需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,买受人关注标的物本身属性。
实务中,需结合合同条款、标的物特性、义务重点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,避免因性质混淆导致责任认定错误。关键是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防范纠纷风险。
法律依据:
- 《民法典》第770-787条(承揽合同)、第595-647条(买卖合同);
-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1-24条;
-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(涉及承揽与建设工程的区分)。